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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浩抢劫案)_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二部刑诉〔2020〕273号

被告人陈浩,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5199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镇**村**组**号,租住于成都市成华区**号**街坊**栋**单元**楼**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月25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7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浩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浩与女友雷某某共同租住生活于成都市成华区**号**街坊**栋**单元**楼**号居室进门左边第二个房间内。2020年1月2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浩经过伪装,故意通过攀爬翻窗方式进入该居室进门右边的房间内,趁被害人朱某某熟睡之际,拿走放在床头柜上的一部紫色华为mate30Pro-5G手机(经鉴定,价值5984元),因被害人朱某某惊醒后发现,陈浩遂在房内持刀威胁朱某某,并使用捂嘴、捆绑等方式,利用房间内的数据线、胶带、插线板等物品将朱某某控制在房内,强迫被害人朱某某说出手机密码、支付宝密码后,抢走被害人的手机、银行卡及手机壳等物品后逃离现场。被害人朱某某挣脱捆绑后报警。

2020年1月2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浩以拾得被害人朱某某手机为由向公安机关报警,1月24日14时许陈浩陈述自己系抢劫被害人朱某某手机等物品的人员,1月25日零时许公安机关对陈浩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陈浩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方式在户内抢劫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浩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浩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浩退还被害人手机,未给被害人造成实际经济损失,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陈浩在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至八年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敏眉

检察官助理 张进驿

2020年5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3.起诉书八份,换押证一份,提讯证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证据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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