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邛检公诉刑诉〔2019〕568号
被告人陈浩楠,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3199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邛崃市,住四川省邛崃市**镇**社区**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因本院不予批准逮捕,同日交由邛崃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保证人:陈某甲),2019年9月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保证人:陈某甲),同日交由邛崃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3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邛崃市,住邛崃市**镇**社区**组。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31998********,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住邛崃市**镇**社区**组。
上述二被告人徐某某、高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5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交由邛崃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邛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浩楠、徐某某、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证据不足,本院退回邛崃市公安局补充侦查,邛崃市公安局依法补侦完毕,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4日12时许,吸毒人员韩某某通过微信欲以6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高某某购买K粉,高某某为了从中获取一些K粉,便联系被告人徐某某购买600元的K粉,徐某某为了牟利,以5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陈浩楠处购买了一袋K粉,购得该袋K粉后徐某某驾车到邛崃市临邛镇邛崃市水果批发市场处将该袋K粉交给高某某,高某某倒出一部分K粉后将余下的K粉交给吸毒人员韩某某,后高某某和徐某某将倒出的K粉吸食。韩某某被民警挡获后查获K粉一袋(重0.21克)。
2019年6月17日晚上,吸毒人员周某某通过微信以499元向被告人陈浩楠购买一袋K粉,并将其吸食。
经鉴定:从韩某某处查获的一袋K粉中检出氯胺酮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及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浩楠、徐某某、高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贩卖毒品K粉,三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在归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怡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高某某现羁押于邛崃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浩楠现在家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提讯证贰份、取保候审决定书壹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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