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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浩楠聚众斗殴案)_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息检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陈浩楠,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21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开阳县**镇**路**栋**号,住息烽县**镇**栋**单元**室因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于2018年12月28日被修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于2019年12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息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息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息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浩楠涉嫌聚众斗殴,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凌晨,李某某(已判决)因在息烽县**楼慢摇吧喝酒期间与杨某甲、杨某乙(二人已判决)等人发生口角,离开酒店后双方邀约面谈,当日5时许,李某某邀约被告人陈浩楠、郑某某(已判决)手持关公刀、木棒等作案工具与杨某甲、杨某乙等人手持钢管、套筒等作案工具在息烽县永靖镇北门桥广场互相进行持械斗殴。

2020年9月22日,被告人陈浩楠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浩楠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浩楠违反社会管理秩序,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持械聚众斗殴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浩楠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浩楠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息烽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邱艳

                              检察官助理 李滔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陈浩楠现羁押于息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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