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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浩然合同诈骗案)_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二部刑诉〔2020〕745号

被告人陈浩然,男,1976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445221197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空港经济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1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取保候审院批准,于2020年1月6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浩然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22日,被告人陈浩然伙同刘某某、白某某(均已起诉)及杨某甲、张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经预谋,以杨某甲的名义到温州**汽车有限公司购买一辆奥迪牌A6轿车,车价为379800元;在支付首付款151366元(贷款249000元)后取得车辆。后该车被被告人等卖掉,杨某甲分得赃款13800元。

2.2019年5月10日,被告人陈浩然伙同刘某某、白某某及盛某某(另案处理)经预谋,用同样方式,以刘某某伪造的盛某某的工作、住址及居住证等虚假信息,以盛某某的名义与中国**银行、**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签订贷款合同、抵押担保合同,约定以按揭分期付款方式在温州市永嘉县**镇**路**4S店按揭分期付款购买奥迪A4轿车,车价245000元;白某某等人支付70000多元首付款后取得车辆。后该车被被告人等卖掉,盛某某分得约20000余元赃款。

3.2019年5月份,被告人陈浩然伙同刘某某及杨某乙(另案处理)经预谋用同样方式,由刘某某提供居住证等包装资料,以杨某乙的名义到温州市永嘉县**镇**路**4S店按揭分期付款购买奥迪A4轿车,车价人民币248600元,白某某及钱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支付70000多元首付款(贷款174000元)后取得车辆。该车被被告人等卖掉。

4.2019年5月23日,被告人陈浩然伙同刘某某及杨某乙(另案处理)经预谋用同样方式,由刘某某为杨某乙提供居住证等包装资料,到温州市瓯海区**街道**马自达车行按揭分期付款购买马自达阿特兹轿车时,在支付40000元首付款后,被车行发现可疑后报警而未遂。该马自达阿特兹车价为176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接收证据清单、身份前科查询记录、汽车抵押贷款合同、机动车销售发票、个人汽车贷款客户信息采集表、人口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叶某某、李某某、许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浩然及同案犯刘某某、杨某乙、张某某、杨某甲、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浩然结合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持

2020年4月7

附:

    1.被告人陈浩然现羁押于温州市瓯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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