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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浩男诈骗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江检一部刑诉〔2020〕1430号

被告人陈浩男,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33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新丰县**镇**村**号。被告人陈浩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6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浩男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浩男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陈浩男冒充女性并自称周某某,通过QQ、微信等沟通平台假装与居住于苏州市吴江区**镇**路**号的被害人刘某某建立男女朋友关系,后虚构以开服装店需要装修及进货、旅游、看病、给员工发工资等理由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147027.14元。

案发前,被告人陈浩男已归还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8821. 2 元。

归案后,被告人陈浩男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华为手机2部、中国工商银行卡1张(均系照片)等物证;

2.人口信息、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书证;

3.证人陈浩男的证言;

4.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陈浩男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0年11月2日,被告人陈浩男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浩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浩男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浩男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陈浩男的违法所得,应当责令退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郭公平

                            

2020年11月3日

附件:1.被告人陈浩男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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