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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浩盗窃案)_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新检刑诉〔2019〕572号

被告人陈浩,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02198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办事处**村**组**号。被告人陈浩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12日被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5日被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7年3月28日刑满释放;曾因盗窃,于2019年6月21日被河南省偃师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陈浩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5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浩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告人陈浩与被害人黄某某相识并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同年3月至8月间,被告人陈浩利用多次与被害人黄某某在无锡市新吴区各酒店内开房同居的便利,在被害人黄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乘隙操作被害人黄某某手机,采用支付宝转账的手法实施盗窃,多次窃得被害人黄某某支付宝账户中的钱款共计人民币439901元。

2019年9月15日,被告人陈浩在无锡市新吴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出具的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案件侦破经过、银行卡交易明细、通话记录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浩的供述与辩解;

5.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扣押笔录

6.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出具的手机支付宝转账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浩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浩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增民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陈浩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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