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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浩运输毒品案)_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二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陈浩,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9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住汉川市**镇**村**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澜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澜沧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1月7日被澜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澜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浩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3月3日移送澜沧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同年3月18日将案件报送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7日9时50分许,被告人陈浩驾驶一辆牌照号为湘******起亚车,运输毒品至孟连县城建材市场“金葫零担快运公司”托运时,被澜沧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查获,民警当场从其托运的两个纸箱中双肩包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31.05千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毒品、手机、车辆等实物刑事照片一组;2、书证:户口证明、查获经过、扣押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检查、辩认、称量、提取检材等笔录;6、鉴定意见:理化鉴定意见书、现场检测报告书;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6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浩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特殊管制,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运输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培荣

2020年4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澜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起诉书8份,光盘6张。

3.扣押的物品存于澜沧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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