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浩非法制造枪支案)_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鼓检二部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陈浩,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021996********,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系福建**科技信息有限公司程序员,出生地福建省福州市,户籍所在地福州市鼓楼区**路**号**村**座**单元,现住福州市鼓楼区**路**号**座**单元。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9月8日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月22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浩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浩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5日至6月30日,被告人陈浩陆续从淘宝网购买激趣牌HK416D水弹枪、司骏牌mk18水弹枪(枪号S8180855)、锦明12代AK74U短突水弹枪(枪号91051121)等七把气枪,后花费人民币1176元在淘宝网上购买了改装气枪所需的上旋器、伸缩后托、托芯、金属托心、凹凸管等配件,并在其位于福州市鼓楼区**路**号**座**单元的家中对气枪进行了改装,用于真人cs射击游戏,之后被告人陈浩一直将上述气枪存放于福州市鼓楼区**路**号**座**单元内。2020年7月30日、8月10日,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民警经分析研判,先后在福州市鼓楼区**路**号**座**单元内查获到疑似枪支七把。经鉴定,其中激趣牌HK416D水弹枪、司骏牌mk18水弹枪(枪号S8180855)、锦明12代AK74U短突水弹枪(枪号91051121)认定为枪支。同年9月8日,被告人陈浩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扣押到案的涉案枪支的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提取笔录等;

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陈浩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

6.搜查、辨认笔录: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被告人陈浩对涉案枪支及枪支存放地点的辨认等;

7.电子证据: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调取的涉案枪支及配件的购买记录截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浩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浩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浩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本院建议对被告人陈浩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林丹红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浩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