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龙检一部刑诉〔2019〕58号
被告人陈浩飞,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111995********,汉族,群众,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无业,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乡**村**组,2015年11月10日因强奸罪被开封市龙亭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1月出狱。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7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龙亭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浩飞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1月21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浩飞自2018年3月份以来,长期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信息称现在手里有二师附小、一师附小、县街小学、六四六学校、实验中学、实验幼儿园等学校的入学名额,以一个名额1万到2万不等的价格骗取葛某某、高某某、黄某甲、娄某某、秦某某、黄某乙、赵某某、毕某某等8人信任后骗取金额共计45.2万元,其中,被告人陈浩飞已退还被害人葛某某2.5万元、退还娄某某7.9万元、退还高某某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浩飞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方乔
2019年12月19日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 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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