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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浩鸿诈骗案)_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764号

被告人陈浩鸿,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821992********,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地为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岗**堂**号。因本案于2020年2月23日被刑事拘留,3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3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浩鸿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3日始,被告人陈浩鸿在微信群内虚构有医用口罩出售的事实,分别骗得甘某某人民币50000元、骗得石某某人民币25000元,后用于赌博。同年2月22日,甘某某约陈浩鸿在本市白云区京溪街怡新路附近协商退款不成后报警,随后陈浩鸿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作案工具等物证;

2.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微信聊天截图、转账截图、收据、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户籍证明等书证;

3.被害人甘某某、石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浩鸿的供述;

5.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浩鸿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浩鸿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浩鸿犯罪后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陈浩鸿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芳敏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陈浩鸿现被羁押在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及光盘资料三张。

3.缴获的作案工具的iPhone6S plus手机1台,现存放在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4.《具结书》1份。

5.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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