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利检二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陈浪,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21984********,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利川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利川市**街道办事处**组**号,现住湖北省利川市**路**胡同**号。因吸毒,于2018年1月27日被利川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利川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利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浪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利川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1月12日至2019年12月11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1月6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自2020年1月12日至2020年1月26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7月,被告人陈浪通过截留毒资、部分毒品的方式变相加价,先后给刘某某、冉某某、谭某甲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10次,共计约4.14克。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6月13日下午,刘某某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800元找陈浪贩卖毒品,陈浪截留100元后,卖给刘某某甲基苯丙胺约0.6克;
2. 2019年6月21日下午,刘某某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530元找陈浪贩卖毒品,陈浪截留130元后,卖给刘某某甲基苯丙胺约0.5克;
3.2019年7月4日下午,刘某某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700元找陈浪贩卖毒品,陈浪截留150元后,卖给刘某某甲基苯丙胺约0.7克;
4.2019年7月7日11时许,刘某某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420元找陈浪贩卖毒品,陈浪截留约三分之一的毒品后,卖给刘某某甲基苯丙胺约0.2克;
5.2019年7月7日15时许,刘某某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300元找陈浪贩卖毒品,陈浪截留部分毒品后,卖给刘某某甲基苯丙胺约0.3克;
6.2019年7月7日23时许,刘某某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300元找陈浪贩卖毒品,陈浪截留部分毒品后,卖给刘某某甲基苯丙胺约0.3克;
7.2019年7月9日下午,刘某某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440元找陈浪贩卖毒品,陈浪截留约五分之二的毒品后,卖给刘某某甲基苯丙胺约0.24克;
8.2019年6月14日晚,冉某某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500元找陈浪贩卖毒品,陈浪截留人民币100元后,卖给冉某某甲基苯丙胺约0.5克;
9.2019年6月27日下午,冉某某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500元找陈浪贩卖毒品,陈浪截留人民币100元后,卖给冉某某甲基苯丙胺约0.5克;
10.2019年7月9日下午,谭某甲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600元找陈浪贩卖毒品,陈浪截留人民币60元并截留二分之一的毒品后,卖给谭某甲甲基苯丙胺约0.3克。
2019年7月20日,陈浪在其家人的劝说下,主动在恩施火车站等待利川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并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到案经过、利川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利川市公安局利公(反恐)行罚决字【2018】2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 证人牟某某、刘某某、胡某某、谭某甲、梁某某、王某某、冉某某、谭某乙等的证言;3.辨认笔录、电子证据提取笔录;4.恩施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恩州)公(刑)鉴(电)字【2019】067号电子物证检验报告;5.微信支付交易明细等电子数据;6.被告人陈浪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浪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向多人贩卖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孙国智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浪现羁押于利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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