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18〕1461号
被告人陈海亮,曾用名:陈亮亮,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241987********,汉族,大专文化,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之一。住本市雨花区**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镇**居委会**组**号。被告人陈海亮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月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兴其,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121988********,汉族,高中文化,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之一,住南京市江宁区**小区**号**单元**室,户籍地所在地锡市滨湖区**村**号。被告人黄兴其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月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慰刚,男,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061975********,汉族,高中文化,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之一,住南京市鼓楼区**路**号**小区**室,户籍地所在地南京市秦淮区**小区**号。被告人张慰刚曾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05年被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罚金五千元人民币。被告人张慰刚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月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公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海亮、黄兴其、张慰刚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海亮、黄兴其、张慰刚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三名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于2018年8月24日、2018年11月8日两次退回南京市公安局公交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分别于2018年9月24日、2018年12月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8年8月10日、2018年10月25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被告人陈海亮、张慰刚、黄兴其在本市江宁区注册成立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在本市雨花台区**街**幢*甲、*乙室实际经营。公司成立后,在未获取国家金融资质的情况下,三名被告人利用其公司自行开发的“小生优服”App软件,通过许以高额回报,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募集资金。被告人陈海亮负责制订**公司发展方向、集资规模、**公司资金管理及善后工作;被告人黄兴其负责**公司总体运营、现场管理及**公司资金管理;被告人张慰刚负责筹集**公司开办所需资金、**公司注册、**公司选址及**公司资金管理。
经审计,**公司利用小生优服APP共计吸收495名集资参与4470.608894万元人民币集资款,造成487名集资参与人损失3,375.61939万元人民币。
2018年1月8日,被告人陈海亮、张慰刚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8年1月9日,被告人黄兴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发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收据、发票、记账凭证、财产查封材料、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相关公司工商材料、银行流水等书证;
2.证人邱某某、孙某某、苏某某、陈某某、顾某某、王某甲、夏某某、王某乙、江某某、李某某、胡某甲、纪某某、董某某、戴某某、胡某乙、洪某某、王某丙、胡某丁等人的证言;
3.集资参与人黄某某、陆某某、王某丁、左某某、钱某某等495人的陈述;
4.被告人陈海亮、黄兴其、张慰刚的供述和辩解;
5.搜查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工作笔录;
6.审计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海亮、黄兴其、张慰刚扰乱金融秩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勇
代理检察员:陈志强
2018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陈海亮、黄兴其、张慰刚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2.量刑建议书1份;
3.全部案卷材料7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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