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公诉刑诉〔2018〕14号
被告人陈海,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27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沙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沙县****村**号,住福建省沙县**小区**园*幢*单元***室。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9月23日被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因赌博,于2011年2月11日被福建省沙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8月12日被福建省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14日经福建省沙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福建省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建省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海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9日向福建省沙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福建省沙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海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周某某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8年11月6日将本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海,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周某某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24日,陈某甲(另案处理)位于福建省沙县小吃城三期的茶叶店开业,因认为与其有矛盾的韩某某(另案处理)会纠集人员前来闹事,事先纠集杨某某(另案处理)、陈某乙(另案处理)、肖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陈海等准备了棍棒等工具。当日13时许,王某某(另案处理)伙同曾某某(另案处理)、被害人周某某等人,携带棍棒等工具冲向陈某甲(另案处理)经营的茶叶店,双方进行持械斗殴。当日13时21分许,被害人周某某在追打肖某某(另案处理)的过程中,被被告人陈海使用棒球棍用力击打头部一次后倒地,送入沙县医院手术后持续植物生存状态,肺炎反复发作,于2018年5月31日死亡。2018年8月11日,被告人陈海同福建省沙县公安局民警一起回到福建省沙县公安局投案。2018年8月14日,经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周某某符合因重度颅脑损伤继发肺部感染等而死于多器官功能衰竭,其生前外伤所致重度颅脑损伤为其死亡的根本死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海的户籍证明、被害人周某某的住院病历等书证;2.同案犯陈某甲(另案处理)、杨某某(另案处理)、陈某乙(另案处理)等人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陈海的供述与辩解;4.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省三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5.被告人陈海等人辨认同案犯和作案地点等的辨认笔录、本案作案工具的扣押笔录等笔录;6.被害人周某某被故意伤害地点等处的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海明知使用坚硬的棒球棍用力击打他人头部可能导致他人严重身体伤害,仍用力击打被害人周某某头部一次致其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俊翔
2018年12月21日
附:
1.被告人陈海现羁押于福建省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光盘三张:其中讯问被告人陈海的同步录音录像刻录的光盘二张,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刻录的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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