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二部刑诉〔2020〕Z37号
被告人陈海明,男,1994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身份证号码440781199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台山市**镇**村**巷**号。2014年1月15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台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同年2月11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2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台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3月1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1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逮捕。
本案由台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海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海明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1时许,被告人陈海明去到台山市斗山镇沙坦市旧市场路口处,盗窃了邝某某停放在该处的号牌为粤JR****的摩托车1辆,价值2200元。
案发后,已追回赃物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海明的供述。
2、证人邝某某、陈某甲、冯某某、陈某乙的证言。
3、辨认笔录。
4、物证及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7、视听资料。
8、相关书证。
9、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海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海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海明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海明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海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海明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温敏聪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陈海明现羁押于台山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光盘三张。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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