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刑一刑诉〔2019〕401号
被告人陈海林,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83********,汉族,高中文化,射阳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射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14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17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射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海林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18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4月30日、2019年7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5月28日、2019年8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4月15日、2019年6月28日、2019年9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
2017年6月至2018年9月间,被告人陈海林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劳务输出信息,许诺能够帮助办理出国劳务手续,借口收取“定金”、“签证费用”等名义,骗取陆某某、储某某等48人合计人民币999700元用于个人消费。
(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
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间,被告人陈海林以“旅游”为虚假的出国事由骗取出入境证件,先后三次组织周某某、吕某某、张某某等8人出国去日本务工,后8人陆续被遣返回国。
被告人陈海林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射阳县公安局提取、制作的人口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田某某、吕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陆某某、储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陈海林的供述与辩解;
5.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出具的出境入境证件真伪认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射阳县公安局提取的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海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境,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海林犯罪以后自动投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海林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春阳
2019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陈海林现羁押于射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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