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海辉、孙某甲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案)_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安检刑诉〔2019〕375号

被告人陈海辉,男,1996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身份证号码342401199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号楼**室。被告人陈海辉因故意伤害,于2016年7月7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500元;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11日被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7日被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该分局于次日对其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身份证号码34240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镇**巷村二里**号。被告人孙某甲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11日被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被告人孙某甲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分局于当日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海辉、孙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至2015年,孙某乙、王某甲、张某甲、何某甲、孔某某(以上均另案处理)等人长期混迹社会,在本市城区及周边乡镇多次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逐渐形成了相对固定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被告人陈海辉、孙某甲明知孙某乙等人纠集在一起是为了实施违法犯罪,仍然按照孙某乙的指使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系该恶势力犯罪团伙的的一般成员。其参与的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分路口聚众斗殴案

2015年9月9日晚22时许,邹某某电话挑衅孙某乙并提出在分路口镇约架。孙某乙遂电话邀约王某甲、张某甲、孙某丙、何某甲、邓某某等人,王某甲又邀约被告人陈海辉、孙某甲以及董某某、陈某甲等人。当晚,被告人陈海辉、孙某甲及孙某乙、王某甲、何某甲、张某甲、陈某甲、孔某某、邓某某、董某某、朱某某、徐某某(以上均另案处理)等数十人在分路口铁路桥附近聚集,后孙某乙安排在场人员手持砍刀、钢管、棒球棍在此等候邹某某方。

期间,吕某某到场调解,孙某乙遂安排王某甲陪同前往,其他人员在周边等候。孙某乙与邹某某方在本市分路口镇“裕龙宾馆”一楼卡座谈判时,遭到张某乙、郑某某等人殴打,后被吕某某护送至宾馆附近。孙某乙为了挽回颜面,再次要求上述人员到“裕龙宾馆”对面的加油站附近聚集,并再次分发砍刀、钢管、棒球棍,并在孙某乙的带领下,被告人陈海辉、孙某甲与王某甲、张某甲、何某甲、孙某丙、朱某某、孔某某、邓某某、董某某等人各自持械往“裕龙宾馆”方向冲去。待孙某乙等人到达“裕龙宾馆”后,未发现邹某某方遂准备离开,后被邹某某方持械驾车追撵。其中,张某丙驾驶皖N*****号奔驰轿车冲撞董某某驾驶的皖N*****号越野车致双方车辆受损。

2、“3.11安徽之星假日宾馆”寻衅滋事案(已判决)

2017年3月11日凌晨3时许,孙某乙在六安市大别山路“安徽之星宾馆”住宿时,在宾馆走廊喊叫王某甲。住在该宾馆同楼层“8618”房间的被害人夏某某、葛某某出来查看情况,与孙某乙、王某甲发生口角,王某甲打了葛某某脸部一巴掌,孙某乙随后将手中玻璃杯砸进“8618”房间,夏某某、葛某某见状当即关上房门。孙某乙、王某甲遂用脚踹“8618”房间的门,叫其开门。后陈海辉、孙某甲、卢某甲、汪某某等人来到现场,期间被告人孙某甲使用臂力器砸“8618”房门。经汪某某出面调解,孙某乙同意让对方出来道歉,但被害人夏某某等不愿出来道歉,双方处于僵持状态。后叶某某等人来到“8618”房门前,叶先用脚踹“8618”房间门,接着被告人陈海辉、孙某甲、卢某甲等人亦上去踹门。同时,孙某甲和叶某某用灭火器砸门,陈海辉等用臂力器砸门,将该房门砸开一个洞。房间内殷某某、夏某某、葛某某等人因害怕被打,翻窗攀爬空调外机、水管等外逃时落地摔伤。该房门被强行打开后,王某甲又从孙某乙房间拿刀将留在“8618”房间内的张某乙、林某某砍伤。经鉴定,殷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葛某某、夏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张某乙、林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损毁的宾馆房门价格为1350元。2018年10月11日,裕安区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陈海辉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孙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

3、“桃花盛开”聚众斗殴

2016年9月1日下午,在裕安区云路街桃花盛开茶楼,刘某某与朱某某因债务纠纷发生争执,刘某某邀约彭某某,彭某某到场后与朱某某发生争执,双方言语不和并准备约架。彭某某遂邀约陈某乙、李某甲、王某乙等人,并要求陈某乙、李某甲、王某乙帮助邀约其他人员,并提前从杨某某处获取打架工具长钢管。后陈某乙、李某甲、王某乙邀约秦某某、袁某某、赵某某(以上均另案处理)、何某乙(案发时未满16周岁)、蒯某某(案发时未满16周岁)等人。朱某某邀约被告人陈海辉及李某乙(另案处理)和吉某某(另案处理)、高某某(另案处理)、丁某某(批捕未到案)、樊某某(案发时未满16周岁)、胡某某(未到案)等10余人携带钢管在桃花盛开茶楼周边聚集。

当晚20时许,在本市裕安区云路街桃花盛开茶楼,朱某某及被告人陈海辉与彭某某、刘某某再次发生争执,双方相约斗殴。随即在桃花盛开茶楼门口,被告人陈海辉与朱某某、吉某某、高某某、丁某某、樊某某、胡某某等10余人与彭某某、刘某某、赵某某、陈某乙、袁某某、秦某某、李某甲、王某乙、何某乙等10余人互持钢管等械具斗殴,致彭某某、李某甲、赵某某、陈海辉等多人受伤。经鉴定,陈海辉、赵某某、李某甲、彭某某人体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4、金裕土菜馆寻衅滋事

2017年7月6日晚,被害人彭某某同其朋友吴某某在本市裕安区云路街金裕土菜馆外吃宵夜,被经过的孔某某、孙某甲、卢某甲等人发现后,卢某甲遂上前掀翻彭某某饭桌,并与孔某某、孙某甲等人共同对彭某某实施殴打。期间,孔某某通知被告人陈海辉,陈海辉遂与李某乙前来对彭某某继续实施殴打。期间,李某乙掏出随身携带匕首,手持匕首尾部对彭某某头部进行击打,后被告人陈海辉、孙某甲等人驾车离开现场。经鉴定,被害人彭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9年8月6日,被告人陈海辉经裕安区司法局工作人员通知,公安机关将其抓获归案;2019年9月27日,被告人孙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判决书等;

2.证人何某乙、蒯某某、吕某某、卢某乙等人证言;

3.被害人彭某某陈述;

4.被告人陈海辉、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六安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海辉、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海辉、孙某甲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并持械;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陈海辉、孙某甲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海辉、孙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依法可以认定为坦白,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海辉、孙某甲在部分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法可以认定为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海辉、孙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魏志强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陈海辉、孙某甲现羁押于六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5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