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陈海龙,曾用名江海龙,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7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住云南省文山州广南县**镇**街村委**街村**组**号。2014年4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6月2日刑满释放;2015年12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鹤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6月20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4月24日刑满释放;2018年11月21日因犯盗窃被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8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5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海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23时许,被告人陈海龙在昆明市西山区*****座*楼云南****管理有限公司,用钢筋将门撬开后进入到办公室,盗窃了被害人杨某某的现金1000元后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海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海龙无视国法,曾因盗窃被判处刑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海龙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再次故意犯罪的,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静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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