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二部刑诉〔2020〕33145号
被告人陈涛,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11198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家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镇**村**自然村**号。2005年6月24日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4年7月1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2016年7月28日刑满释放。2020年10月1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涛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7日19点41分许,被告人陈涛应苏某某之邀,纠集“李某某”、“**”(均身份不详)来到南昌市青山湖区解放西路**村**栋一楼“**”麻将馆,因苏某某与被害人胡某某之间情感纠葛一事而与胡某某发生争执,期间陈涛、“李某某”、“小狗”将胡某某打伤。经鉴定,胡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20年10月13日,被告人陈涛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前科材料等书证;
2.证人苏某某、於某某、吴某某、缪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涛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涛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珺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涛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及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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