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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涛盗窃案)_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什检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陈涛,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3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镇**乡**村**组**号,住四川省什邡市**家属区**栋**单元**楼**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被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被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于2017年4月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被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于2017年8月1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23日被江苏省江阴人民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于2018年4月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5日被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9年2月1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什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于2019年12 月18 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绵阳市公安局安州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28日被绵阳市公安局安州区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0月30日被什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什邡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什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陈涛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苏B*****的白色别克牌轿车来到什邡市**镇**村**组,采用翻越围墙的方式进入伍某某位于该组**号的家中进行盗窃时,被回家的被害人伍某某撞见。被告人陈涛被发现后,顺原路翻墙逃离现场并将两把平口改刀掉落在作案现场。后被告人陈涛在什邡市禾丰镇和平村5组村道处被什邡市公安局民警挡获。

2020年9月18日8时许,被告人陈涛驾驶川A*****货车从什邡市往绵阳市安州区河清镇行驶,行驶至**路**村路段王某某家附近,采用工具撬锁的方式进入王某某家行窃,后被人发现后逃离现场。2020年9月21日,被告人陈涛主动到派出所投案自首。

被告人陈涛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涛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涛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什邡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云辉

   检察官助理:甘   可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什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补充证据九页

    3. 随案移送清单平口改刀二把,别克凯越牌轿车一   

        辆现存于什邡市公安局涉案财务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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