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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涛贩卖毒品案)_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仪检一部刑诉〔2020〕3006号 

被告人陈涛,男,199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4199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号,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街道**社区********单元****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仪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17日,被仪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仪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涛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5日9时许,被告人陈涛在成都通过微信联系一名名叫“张某某”的男子,以1300元的价格从该男子处购买了六管冰毒(每管价格为200元,其中100元是陈涛给张某某的幸苦费)。同年10月15日至20日期间,陈涛以每管300元的价格先后三次贩卖冰毒给蔡某某,共计获利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涛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涛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涛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楠

检察官助理:何玮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涛现在羁押于仪陇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起诉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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