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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涛贩卖毒品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船检公刑诉〔2019〕105号

被告人陈涛,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住船山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1月14日被遂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我院批准,同日被遂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涛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2日凌晨,被告人陈涛在遂宁市船山区**路“***”火锅店门口贩卖给罗某某一小袋冰毒,获利人民币200元。

2018年11月14日,民警在被告人陈涛位于遂宁市船山区**路**号的家中将其抓获,并从其卧室内查获冰毒17.36克、麻古0.78克、电子秤1台、分装袋若干等涉案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涛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故意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海林

2019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涛现羁押于遂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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