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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涛运输毒品案)_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古检公诉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陈涛,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51973********,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古蔺县人,住古蔺县**镇**街**号**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古蔺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15日被古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23日被古蔺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于2019年1月31日被古蔺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3日被古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古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涛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14日20时许,古蔺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在**派出所门口的交通道路上,对魏某某驾驶被告人陈涛的车牌川******起亚牌车辆进行检查时,发现陈涛坐在副驾驶位置。随后,古蔺县公安局民警在陈涛随身携带的挎包内、外套左侧包内发现毒品疑似物,并进行扣押、封存。经当场称重,陈涛身上搜出的冰毒疑似物净重8.77克,麻古疑似物净重5.00克,共计13.77克。经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涛利用机动车并随身携带毒品甲基苯丙胺从古蔺县**镇到**镇被查获,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古蔺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太雄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陈涛现押于古蔺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碟一个。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随案移送赃证款物清单二份。

5.陈涛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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