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和检三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陈涛,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71978********,汉族,大学文化,原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兼职**、**(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现住本市塘沽区**道**里**号(户籍所在地:本市河北区**路**里**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1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涛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4月,卢某某(另案处理)注册成立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住所:天津市和平区**路**号)。公司成立后,卢某某组织、领导公司员工以甲公司及**(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天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等关联企业的名义,采用发放传单、组织广场舞大赛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上述公司承兑汇票等业务及投资理财产品,承诺给付高额利息并按期还本付息,通过与集资参与人签订《出借咨询与管理服务协议》、《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出资合作协议》等方式,吸揽资金人民币3亿余元。
2016年年底至2019年1月,被告人陈涛担任甲公司兼职**、乙公司**,系丙公司**。其间,被告人陈涛采取打电话及口口相传等方式向五十余名集资参与人吸揽资金人民币3400余万元,造成损失人民币3000余万元。
经集资参与人报案,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17日将被告人陈涛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卢某某、续某某等五名证人的证言;
2、苏某某、白某某等五十余名集资参与人的证言;
3、辨认笔录;
4、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出借咨询与管理服务协议、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出资合作协议、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工商登记材料、民事裁定书等书证;
5、被告人陈涛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涛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涛具有自首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涛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郑学娇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陈涛现羁押于天津市和平区看守所。
2、侦查卷十一册、补充材料五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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