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马检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陈润,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6251985********,彝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马关县,家住马关县**镇**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马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马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龙治蓉,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6251990********,壮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马关县,家住马关县**镇**小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马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马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马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润、龙治蓉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1月29日至2019年12月29日、2020年 2月13日至2020年3月13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2月1日、2020年1月30日至2020年2月13 )。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润于2008年3月至2018年9月在文山**房地产估价测绘有限公司马关分公司(下称**公司)从事房产测绘工作。被告人龙治蓉于2016年9月至今在马关县**镇**村委会**幼儿园从事幼教工作。
2016年年底至2018年间,陈润以**公司代办不动产权证为名,虚构龙治蓉是马关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身份,向黄某某等19名被害人骗取钱款共计40.729万元。其中,龙治蓉参与诈骗9.39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 被害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陈润、龙治蓉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二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润、龙治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钱款,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润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龙治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龙治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部分退赃退赔,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娇娇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润现羁押于马关县看守所,被告人龙治蓉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77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八百七十页。
3.被害人黄某某等人已提起追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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