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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淌抢夺案)_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305号

被告人陈淌,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地福州市长乐区**乡**村**路**号。因盗窃,于2017年6月23日被长乐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1月15日被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0月20日被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4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淌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陈淌骑电动车行驶至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岳峰新城二区门口靠近保利香槟国际小区一侧的桂溪路,看到被害人王某某独自一人骑着自行车,遂趁被害人不备将其背在身上的黑色布包抢走,包内有一台苹果ipadpro平板电脑、一部苹果iphoneX手机、一副苹果Airpods无线耳机及被害人王某某的身份证、银行卡、钥匙等财物。同日,被告人陈淌在福州市晋安区**镇**村**保健推拿店内被公安机关抓获,被抢财物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经价格认定,上述被抢财物的市场价格共计5162.12元人民币,现上述财物均已发还被害人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抢苹果ipadpro平板电脑、苹果iphoneX手机、苹果Airpods无线耳机、银行卡、身份证等的物证照片;

2.书证: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姚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淌的供述;

6.鉴定意见: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榕价认扣[2020]158号关于苹果移动电话机等物品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淌曾因抢劫受过刑事处罚,又驾驶非机动车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达5162.12元人民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淌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淌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淌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华斌

检察官助理:黄玉琪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陈淌现被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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