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淑兰,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1122199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桐庐县**镇**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1月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1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淑兰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初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陈淑兰在闲聊、默往APP建群,组织赌博人员在群内以玩二人麻将的方式聚众赌博,赌博人员将赌资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等方式转给陈淑兰作为押金,赌局结束后,由被告人陈淑兰进行抽头和赌资结算,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28万元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手机等物品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清单等;
3、证人储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陈淑兰的供述和辩解;
5、搜查、扣押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淑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淑兰以盈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淑兰自侦查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陈淑兰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剑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淑兰现羁押于余杭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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