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陈添福,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3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上杭县,户籍所在地、住址上杭县**乡**村**路**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4月18日被上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元;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9月25日被上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与原犯开设赌场罪所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95000元,于2015年3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3日被武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武平县公安局逮捕;于2019年11月7日经龙岩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19年12月9日。
本案由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添福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月20日至2月20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月7日至1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陈添福与王某甲、修某甲(另案处理)认识后,商议在武平县境内共同开设赌场。后双方约定由王某甲、修某甲在武平县境内选择开设赌场的地点,并相对固定安排好接送赌客的车辆及人员、看路望风人员、管理赌场秩序人员,被告人陈添福在赌场“坐庄”。在每次赌博结束后通过林某甲或张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上交费用给王某甲、修某甲用于场地及人员费用支出等。2016年9月至2019年5月,王某甲、修某甲等人陆续在武平县下坝乡、城厢镇、平川镇、万安镇选择二十余个地点搭建简易棚,供被告人陈添福以“富贵三公”的赌博形式开设赌场上百场,被告人陈添福在赌场里坐庄“抽头”,并安排钟某甲(另案处理)在赌场维持秩序、安排林某甲(另案处理)帮忙接送赌客。被告人陈添福在每次坐庄赌博结束后,还发放“水钱”给参赌人员、发放油钱给开车的参赌人员等,吸引他人再次前来赌博,每场次参赌人员少者三四十人,多者六七十人。仅2019年以来至案发,被告人陈添福通过张某某上交场地费给王某甲等人至少40万元。
被告人陈添福于2019年8月3日在上杭县**镇**单元**室被上杭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表、违法犯罪前科查证经过、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书、赌场开设期间相关照片等;2.证人证言:王某甲、钟某甲、林某甲、张某某、王某乙、修某乙、修某丙、林某乙、修某丁、曾某某、邱某甲、钟某乙、任某某、葛某某、钟某丙、邱某乙、黄某某、林某丙、魏某某、廖某某、吕某某、范某某、罗某某、钟某丁、赖某某、丘某某、刘某某、薛某某、兰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陈添福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武平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辨认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武平县公安局制作的存于光盘内的赌场开设期间的视频、武平县公安局提取的微信聊天记录;6.其他证明材料:武平县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添福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长期在不同地点设置赌博场所供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添福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才仁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添福现羁押于武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11册;
3.武平县公安局制作的存有视频资料、微信聊天的光盘共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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