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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添远、赖建平等九人开设赌场、寻衅滋事等案)(公开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检诉刑诉〔2019〕169号

被告人赖建平,男,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3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福建省上杭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上杭县********号,现住福建省上杭县****路**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0月17日被上杭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9月11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上杭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添远,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3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福建省上杭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上杭县**镇**村**路**号,现住福建省上杭县**镇**路**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8月19日被上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因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寻衅滋事罪,于2005年3月30日被上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4月12日被上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0元,2012年4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12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上杭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罗亮喜,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3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福建省上杭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福建省上杭县**镇**村**路**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5月 24日被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7年4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9月12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上杭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郭立炎,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3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福建省上杭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福建省上杭县**镇**村**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9月3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上杭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邹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3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福建省上杭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上杭县**镇**村**路**号,现住福建省上杭县**镇**村**路**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5月21日被上杭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2月10日被上杭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百日,2015年 12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12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上杭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金中,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3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福建省上杭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福建省上杭县**镇**村**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9月11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1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8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福建省屏南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福建省屏南县**乡**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23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上杭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4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福建省上杭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福建省上杭县**镇**村**路**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月21日被上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16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上杭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廖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3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福建省上杭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福建省上杭县**镇**村**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21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上杭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上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建平、罗亮喜、邹某某、李金中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陈添远、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郭立炎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被告人李某甲、廖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月28日至3月1日、自2019年3月23日至4月2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以来,被告人陈添远、赖建平等人为牟取经济利益,在上杭县临城镇六甲村、西南村、西郊村等14个偏僻地方和武平县靠近上杭方向的个别山头上利用废弃的养猪场、废弃的采石场、山头上的空坪等长期开设赌场。2017年7月,被告人罗亮喜参与帮忙被告人陈添远、赖建平等人开设的赌场。2017年8月,被告人赖建平以“柏成商行”为集合点,纠集社会无业人员、前科劣迹人员,逐步形成以被告人赖建平为首要分子,被告人陈添远、罗亮喜、郭立炎为重要成员,被告人邹某某、李金中、杨某某和王某甲、赖某某、梁某甲、李某乙、袁某某、蓝某某、李某丙、谢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参加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通过开设赌场获取主要经济来源,有组织地在上杭县辖区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上杭县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开设赌场犯罪

1.2016年2月至2017年7月间,被告人陈添远、赖建平、李某甲等人在上杭县和武平县的个别山头上开设赌场,以“三公”“富贵三公”的形式聚众赌博,并安排人员在赌场维持秩序、望风等,从中抽头渔利。

2017年7月至2018年7月间,被告人陈添远、赖建平为牟取经济利益,组织被告人罗亮喜和罗某某、廖某乙、邱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上杭县临城镇六甲村、西南村、西郊村、宫桥村、黄竹村李家坪、龙翔大道等14个偏僻地方利用废弃的养猪场、废弃的采石场、山头上的空坪等开设流动赌场近二百次,以“三公”“富贵三公”的形式聚众赌博,每次参与赌博人员七、八十人,多时达一、二百人。被告人赖建平在现场维持秩序,罗某某负责联系赌客、给赌客发放回水和给赌场工作人员发放工资等,廖某乙负责背钱包、数钱、抽水等,被告人罗亮喜、邹某某、杨某某负责看管赌桌上的钱,邱某某负责发牌,被告人李某甲负责邀请赌客进赌场赌博,被告人廖某甲等人负责接送赌客,被告人赖建平、罗亮喜安排被告人李金中和赖某某、袁某某、李某乙、梁某甲、蓝某某、李某丙、谢某某等人在赌场外围望风、登记车牌号等。赌场每天抽取的回水达2万元至5万元,获取的非法经济利益达数百万元。

2.2017年10月至2018年8月间,被告人罗亮喜、郭立炎等人强行入股“老阿姨”“老头”(身份待查)在上杭县金岗山公园内开设的赌场,从中分红获利,并安排赖某某、王某甲、李某乙、蓝某某、李某丙、谢某某等人在赌场维持秩序、抽水、望风等,非法获利人民币1万余元。

3.2015年下半年至2016年上半年间,汤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在上杭县城区帝豪广场“乾意投资”二楼、“帝豪饭庄”二楼、上杭县**镇**村**路**号廖某丙房屋、**镇**村**路**号林某乙房屋等地开设流动赌场,以“三公”的形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其间,被告人廖某甲参与帮忙开设赌场,负责接送赌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蓝某某、范某甲、张某甲、林某丁等人的证言;2.被告人赖建平、陈添远、罗亮喜、郭立炎、邹某某、李金中、杨某某、李某甲、廖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上杭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和照片。

二、聚众斗殴犯罪

1.2017年9月12日晚,梁某乙、陈某某、李某己(均另案处理)等人因摩托车买卖纠纷与被告人罗亮喜、郭立炎等人发生矛盾,温某乙(另案处理)、梁某乙、陈某某纠集张某甲、张某乙、李某己、王某乙、温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与被告人罗亮喜等人约定在上杭县临城镇龙翔大道斗殴,因被告人罗亮喜一方人员没到场而未果。梁某乙、陈某某等人在返回“洳澺投资”店后,安排李某丁前往被告人罗亮喜等人经常聚集的上杭县金岗山商业城“柏成商行”店附近察看情况,被告人罗亮喜等人发现后准备砍刀、锄头柄等工具。随后梁某乙、陈某某、王某乙、温某甲等人携带砍刀、锄头柄等工具冲到“柏成商行”店门口,被告人罗亮喜、郭立炎、李金中和王某甲、李某乙、李某丙、谢某某、蓝某某等人从店内拿出砍刀、锄头柄等工具与梁某乙等人在店门口斗殴,造成被告人罗亮喜和王某甲等人受伤。事后,被告人赖建平到医院看望被告人罗亮喜,并交代被告人罗亮喜等人要进行报复,被告人赖建平还因此事到“洳澺投资”店找温某乙讨要说法。

2.2017年9月13日晚,被告人罗亮喜、郭立炎等人再次与温某乙、梁某乙等人约定在上杭县临城镇龙翔大道斗殴,温某乙纠集梁某乙、陈某某、温某甲等人携带砍刀、锄头柄等工具到上杭县临城镇龙翔大道,被告人罗亮喜、郭立炎纠集被告人李金中和赖某某、蓝某某、谢某某、李某丙等人携带砍刀、锄头柄等工具,乘坐被告人罗亮喜、郭立炎分别驾驶的小轿车到上杭县临城镇龙翔大道,双方继而发生斗殴,造成张某甲被小轿车撞伤及被告人罗亮喜一方的二辆小轿车损坏。经鉴定,张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软组织损伤。

3.2017年9月24日晚,王某甲、李某乙等人得知梁某乙等人在上杭县临城镇金山商业城“洳澺商行”店内的消息,经向被告人罗亮喜报告后,王某甲、李某乙等人准备砍刀、锄头柄等工具,梁某乙因事先得知王某甲、李某乙等人会来砸店的消息,也纠集陈某某、张某乙、江某某等人准备砍刀、锄头柄等工具在“洳澺商行”店等对方过来,后被告人李金中和王某甲、李某乙、李某丙、谢某某、蓝某某、林某甲(另案处理)等人持砍刀、锄头柄等工具冲到“洳澺商行”店门口,梁某乙一方人见势逃离,随后被告人李金中和王某甲、李某乙、蓝某某、谢某某、林某甲等人把“洳澺商行”店内的空调、红酒等物品及店门口停放的一辆北京现代牌小轿车和一辆助力车砸坏。当晚被告人罗亮喜等人开车送王某甲、李某乙等参与砸店的人员到上杭县白砂镇被告人罗亮喜家中躲避,途中被告人罗亮喜打电话向被告人赖建平汇报砸店的情况。经上杭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损坏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919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上杭县公安局提取的病历资料等书证;2.证人梁某乙、陈某某、李某丙、蓝某某、汤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赖建平、罗亮喜、郭立炎、李金中的供述与辩解;4.上杭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上杭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5.上杭县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和照片、辨认笔录和照片。

三、寻衅滋事犯罪

1.2017年9月4日凌晨0时40分许,被告人赖建平指使被告人罗亮喜对与其有矛盾的上杭县临城镇驷马桥小区“928商行”老板林某丙实施报复,后被告人罗亮喜伙同李某丙、蓝某某等人持自制砍刀冲进“928商行”,将商行的一扇玻璃门砸坏,并持砍刀追逐、威胁林某丙后离开。经上杭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损坏物品价值人民币457元。

2.2017年12月25日晚,被告人邹某某酒后驾驶摩托车途经上杭县临城镇振兴路“龙凤园酒店”附近时摔倒在地,温某乙驾驶闽******号奔驰小车经过时停车上前围观,被告人郭立炎、李金中等人误以为是温某乙驾驶小车将被告人邹某某撞倒,后被告人郭立炎、李金中等人在被告人邹某某示意下持械将温某乙小车砸坏。经上杭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奔驰小车被损坏价值共计人民币9680元。

3.2017年12月27日凌晨3时许,郭某某酒后驾驶闽******号小型轿车沿上杭县紫金南路由南往北行驶,途经紫金南路“延吉烧烤”店门口路段时,碰撞被告人陈添远停放在路边的闽******号小型轿车的尾部,后双方在协商赔偿过程中,因对郭某某不满,被告人陈添远上前殴打郭某某,被告人杨某某和赖某某、袁某某等人见状也上前殴打郭某某,造成郭某某右腰部、左上臂等部位受伤。经鉴定,郭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4.2018年1月22日晚,被告人罗亮喜与赖某某、李某乙、梁某甲到上杭县北环路“厦门蚝干粥”店吃夜宵,梁某乙、陈某某等人也在该店吃夜宵,后被告人罗亮喜伙同赖某某、李某乙、梁某甲持匕首、甩棍等工具殴打梁某乙、陈某某,致梁某乙、陈某某受伤。经鉴定,梁某乙、陈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林某戊、黄某某、李某戊、蓝某某等人的证言;2.被害人郭某某、梁某乙、陈某某、林某丙的陈述;3.被告人陈添远、赖建平、罗亮喜、郭立炎、邹某某、李金中、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上杭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5.上杭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和照片;6.上杭县公安局提取的监控录像视频资料。

认定全案事实的证据还有:上杭县公安局扣押的小车、手机,查封的房产,冻结的银行账户资金等;上杭县公安局提取的租店协议等书证;上杭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上杭县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等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建平组织、领导犯罪集团成员与其它黑恶势力组织多次持械聚众斗殴;组织、领导犯罪集团成员持凶器追逐、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两人轻微伤,情节恶劣;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三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属首要分子,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陈添远积极参加犯罪集团,为牟取经济利益,组织他人长期开设赌场,情节严重;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四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属主犯,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添远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罗亮喜积极参加犯罪集团,纠集、指使犯罪集团成员与其它黑恶势力组织多次持械聚众斗殴;纠集犯罪集团成员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两人轻微伤,情节恶劣;纠集犯罪集团成员持凶器追逐、恐吓他人,情节恶劣;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四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属主犯,应数罪并罚。被告人罗亮喜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郭立炎积极参加犯罪集团,纠集犯罪集团成员与其它黑恶势力组织持械聚众斗殴;伙同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四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属主犯,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邹某某参加犯罪集团,伙同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李金中参加犯罪集团,伙同犯罪集团成员与其它黑恶势力组织多次持械聚众斗殴;伙同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杨某某参加犯罪集团,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李某甲、廖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

被告人李某甲、廖某甲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杭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郭鸿麒

检 察 员:张定裕

检 察 员:蓝苏娟

2019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赖建平、郭立炎、邹某某、廖某甲现羁押于武平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添远现羁押于连城县看守所;被告人罗亮喜现羁押于漳平市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上杭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龙岩市看守所;被告人李金中现取保候审在家(住福建省上杭县**镇**村**路**号),联系电话13394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六册、光盘一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涉案物证小车等暂存于上杭县涉案财物管理中心,查封、扣押、冻结财物详见清单。

5.祖训家规。

赖氏祖训家规

守法纪

家有家规,国有国法。

凡我族人应自觉遵守国家政策法令,

违者有失祖宗面光。

陈氏祖训家规

克勤克俭,毋怠毋荒;

礼义廉耻,四维毕张;

处于家也,可表可坊;

仕于朝也,为忠为良。

注释:勤俭节约,不能养成荒废和懒惰的习惯;无论何时何地都能够彰显合乎道德规范的行为、举止廉洁的操守和正确的荣辱观。身为平民百姓,被邻里当作模范模仿;在朝廷做官,就应当是忠臣良将。

李氏祖训家规

禁非为

邪淫者,十恶之首;

赌博者,倾家之源。

凡我族人,务必告诫子弟,

切不可放辟邪侈,生平甘受玷辱。

注释:过分、不节制,是一切罪恶中的首要大恶;赌博上瘾,会导致倾家荡产。凡是我族人,务必告诫族内子弟,不可肆意作恶,使个人和家族名声蒙受耻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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