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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清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二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陈清,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04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州市仓山区**路**号**新城**座**单元,现住福州市仓山区**新城**苑**区**座**单元。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08年8月5日被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9年3月19日被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1年6月9日被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13年3月18日被闽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16年3月31日被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7年3月29日被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8年12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6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清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4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陈清无证驾驶悬挂0****假号牌的正三轮燃油车,从福州市台江区达道路非机动车道由西往东方向行驶,途经地铁大厦附近路段时,与同向骑行自行车的被害人郑某某发生相碰刮的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郑某某送医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后,被告人陈清驾驶悬挂0****假号牌正三轮燃油车逃逸,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陈清应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悬挂0****假号牌正三轮燃油车系正三轮普通摩托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非机动车号牌生产情况的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邱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清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20]车痕鉴字第12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南方司鉴中心[2020]病鉴字第37号,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20]车痕(C)鉴字第252、253、254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清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逃逸并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清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艳红

检察官助理:陈  钦

2020年11月10日 

附:1.被告人陈清现羁押于闽清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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