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二部刑诉〔2019〕4994号
被告人奥尼亚(外文名O********),男,1978年**月**日生,尼日利亚国籍,护照号A3186****,小学文化,无业,暂住湖南省长沙市**镇**栋**室。2019年4月24日因非法居留行为被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4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8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19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波,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231989********,汉族,初中文化,原系饭店服务员,户籍在四川省大英县**镇**村**组**号。2019年4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8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19年5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清华,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41983********,汉族,大学文化,原系个体经营人员,户籍在湖南省衡东县**镇**村**组4-6,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街道**路**段**号**小区**栋**室。2019年4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8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19年5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奥尼亚、张波、陈清华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7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5月间,被告人张波、陈清华先后在湖南长沙结识被告人奥尼亚及另一名外籍黑人男子,后其分别将自己的多张银行卡提供给对方用于收款并在钱款进账后再取现交给对方。
(一)2018年7月间,被害人孙某某在国外相亲网站结识一自称为美国籍的男子,对方以恋爱名义与其交往后,虚构各种事由借款,让孙某某向其所提供的多张银行卡分别汇款。至2019年2月,孙某某共被骗取人民币500余万元,其中部分钱款系被转入张波、陈清华的银行卡,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8月10日,被告人张波名下银行卡(尾号0287)收到由孙某某名下银行卡(尾号1741)分二笔共汇入的人民币7.5万元,后该笔钱款由张波取现并交给被告人奥尼亚;
2.2018年8月16日,被告人陈清华名下银行卡(尾号8220)收到由孙某某名下银行卡(尾号4936)汇入的人民币38.5万元,后该笔钱款由陈清华取现并交给上述外籍黑人男子;
3.2018年8月21日,被告人张波名下银行卡(卡号为尾号6244)收到由孙某某名下银行卡(尾号4936)汇入的人民币50万元,后该笔钱款由张波取现并交给被告人奥尼亚;
4.2018年8月24日,被告人张波名下银行卡(尾号6244)收到由孙某某名下银行卡(尾号4936)汇入的人民币5万元,后该笔钱款由张波取现并交给被告人奥尼亚;
5.2018年8月27日,被告人张波名下银行卡(尾号1712)收到由孙某某名下银行卡(尾号4936)汇入的人民币50万元,后该笔钱款由张波取现并交给被告人奥尼亚;
6.2018年9月1日,被告人张波名下银行卡(尾号1712)收到由孙某某名下银行卡(尾号1741)汇入的人民币4万元,后该笔钱款由张波取现并交给被告人奥尼亚。
(二)2018年7月间,被害人周某某在相亲网站结识一自称为美国籍的男子,对方以恋爱名义与其交往后,虚构各种事由借款,让周某某向其所提供的多张银行卡分别汇款。至2019年3月,周某某共被骗取人民币400余万元,其中部分钱款被转入张波、陈清华的银行卡,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8月17日,被告人陈清华名下银行卡(尾号6329)收到由周某某名下银行卡(尾号5896)汇入的人民币50万元,后该笔钱款由陈清华取现并交给上述外籍黑人男子;
2.2018年11月12日,被告人张波名下银行卡(尾号2832)收到由周某某名下银行卡(尾号7888)汇入的人民币6.9万元,后该笔钱款由张波取现并交给被告人奥尼亚。
2019年4月3日,被告人张波、陈清华分别在湖南省长沙市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4月11日,被告人奥尼亚因非法拘留在湖南省长沙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被移交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奥尼亚、张波、陈清华的供述及辩解和辨认笔录,证实上述部分犯罪事实;
2.被害人孙某某、周某某的陈述,证实其钱款被骗损失的事实;
3.证人李某某、胡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张波多次将钱款交给被告人奥尼亚的事实;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接受证据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害人孙某某、周某某处接受涉案的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记录等书证的情况;
5.相关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查询记录等书证,证实涉案钱款的去向情况;
6.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奥尼亚的劣迹情况;
7.广州铁路公安局长沙铁路公安处长沙车站派出所、长沙县公安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大队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工作情况,证实被告人奥尼亚、张波、陈清华到案的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奥尼亚、张波、陈清华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奥尼亚、张波、陈清华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皓
2019年10月25日
附:
1.被告人奥尼亚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番号:3-419****),被告人张波、陈清华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番号:2**/1900****、3**/19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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