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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清盗窃案)_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陈清,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24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云阳县**乡**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云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9年8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并于次日由云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清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疫情防控需要,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退回云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4月30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疫情防控需要,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4月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至11月15日期间,被告人陈清在云阳县城区及**镇内多次盗窃,盗得财物价值共计158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陈清进入被害人汤某某经营的位于云阳县****号的“云阳汤某某中医诊所”门市内,盗得现金500元。

2.2019年10月14日晚,被告人陈清踢门进入被害人唐某某经营的位于云阳县******号的“中国体育彩票”门市内,盗得新版、老版人民币现金共计950元。

3.2019年10月14日晚,被告人陈清损坏玻璃门后进入被害人蔡某某经营的云阳县**镇“忘江湖大排档”门市内,未盗得财物。

4.2019年11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陈清进入被害人戴某某位于云阳县********号的家中,盗得魅族M5 Note手机一部、MKTEL N7100A手机一部以及价值共计20元的龙凤呈祥牌畅行天下香烟四包,经云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共计110元。

2019年11月15日,被告人陈清被云阳县公安局抓获归案。2019年12月10日,被盗魅族牌M5 Note手机一部、MKTEL牌N7100A手机一部以及龙凤呈祥牌畅行天下香烟四包已由云阳县公安局发还被害人戴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释放证明、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邓某某、熊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戴某某、唐某某、汤某某、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清的供述与辩解;

5云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7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清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清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清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人陈清的违法所得,应当责令退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国波

检察官助理:张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清现羁押于云阳县看守所。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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