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6789号
被告人陈滔(外号:某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5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镇**村**号**室,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镇**路**号**室。2013年8月因犯非法拘禁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8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2018年9月28日刑满释放;2010 年9月因寻衅滋事行为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处收容劳动教养一年;2012年4月因聚众斗殴行为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处收容劳动教养一年;2015年3月因吸毒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20年5月2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滔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滔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下旬始,唐某甲、姜某某(均已起诉)等人为非法牟利,招募工作人员,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地区的办公室、私房、农田、大棚、厂房、树林等处,开设“二八杠”赌场,组织王某某、陈某某、朱某某等赌客进行“二八杠”形式的赌博活动,并从中抽头渔利。经查,该赌场每天开下午场和夜场,每场赌客40至100余人不等,开设场次达300场以上。其间,同年2月下旬至5月中下旬,被告人陈滔伙同唐某甲、姜某某、杜某某(已起诉)开设上述“二八杠”赌场,组织赌客进行赌博活动,并从中抽头渔利。
2020年5月27日,被告人陈滔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拒不供述,在本院审查起诉阶段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同案关系人唐某甲、姜某某、孙某某、陶某某、施某某、姚某某、李某某的供述,证人唐某乙、赵某某、李某乙、王某某、陈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相关辨认笔录等,证实被告人陈滔等人开设二八杠赌场的事实。
2.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对涉案物品的扣押发还等事实。
3.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参赌人员被处行政处罚的事实。
4.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等,证实被告人的到案情况、身份信息、前科劣迹等事实。
5.被告人陈滔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滔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滔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滔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滔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滔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吴薛芳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陈滔现羁押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补充材料一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辩护人意见函》各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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