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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盗窃案)(公开版)_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荷检刑检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陈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501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路**号**栋**号,现租住在株洲市芦淞区火车站旁。2017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贵阳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9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日至11月7日期间,被告人陈某在株洲市荷塘区采取用起子撬开车窗玻璃的方式盗窃车内财物共计3次,盗窃价值9310元,具体事实如下:

1、 2019年9月3日,被告人陈某在株洲市荷塘区新华西路“**广告”门面附近盗窃被害人汤某某停在此处的一台黑色丰田皇冠小轿车车内后备箱内和天下香烟四条。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3710元。

2、2019年10月9日,被告人陈某在株洲市荷塘区晨光小区**栋**号楼下停车位盗窃被害人王某某停在此处的一台白色广本小车扶手箱内人民币3200元。

3、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陈某在株洲市荷塘区601株硬员工餐厅正门口用起子撬开被害人程某某停在此处的一台别克威朗小车车窗玻璃,盗得车内现金人民币24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 鉴定意见;5.搜查、对案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陈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艳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现羁押于株洲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起诉书八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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