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翔检一部刑诉〔2020〕378号
被告人陈火旱,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21197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厦门市翔安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刑事拘留,7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火旱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于9月11日退回补充侦查,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于10月1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11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至2019年8月间,被告人陈火旱为非法获利,伙同蔡某乙、蔡某丙(均已起诉)等人,通过微信等方式,接受他人投注购买“六合彩”。其中,被告人陈火旱系蔡某乙、蔡某丙上家;蔡某乙、蔡某丙通过微信等方式接受他人投注购买“六合彩”后,将投注情况依照被告人陈火旱所提供的网址、账号及密码等信息录入指定的“六合彩”投注网盘,以按比例获取被告人陈火旱给予的佣金;被告人陈火旱则定期通过手机短信等方式与蔡某丙一方进行结算,并通过其哥哥陈某甲、其母亲蔡某甲各自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借记卡(卡号分别为62366819300********、62170019300********)与蔡某丙持有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借记卡(卡号为62179939300********)进行结算钱款的转账。2019年4月30日至同年8月3日间,被告人陈火旱通过蔡某乙、蔡某丙收受他人投注购买“六合彩”的金额共计人民币2368846元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记录、结算报表、历史报表、短信、银行卡交易明细、储蓄活期明细查询、开销户登记薄查询、个人开户服务申请表等书证;
2.证人陈某甲、蔡某甲、黄某甲、黄某乙、陈某乙、黄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陈火旱及同案犯蔡某乙、蔡某丙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辨认笔录;
6.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等其他综合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火旱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火旱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六合彩”进行非法揽注猜码牟利,收受投注金额共计人民币2368846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火旱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火旱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火旱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华军
检察官助理黄瑛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陈火旱现被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相关物证(详见移交物品清单)。
5.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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