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金融刑诉〔2019〕104号
被告人陈火生,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3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清流县**乡**村**号。因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19年1月23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24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花垣县**村**组。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5年9月29日被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12月20日被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19年2月11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火生、肖某某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5月26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下半年以来,被告人陈火生、肖某某经预谋,在福建省厦门市收购李某某、朱某某等人共计7张信用卡,后非法提供给黄某某(另案处理),从中牟利。期间,被告人陈火生另单独收购黄某某、杨某某共计4张信用卡,后非法提供给黄某某,从中牟利。其中,上述户名为黄某某的民生银行信用卡系2019年1月,柯某某在晋江市被人电信诈骗走钱款人民币112000元的涉案信用卡。
2019年1月22日,被告人陈火生在厦门市集美区**街道被公安机关抓获,并扣押到苹果手机一部;2019年2月8日,被告人肖某某在厦门北火车站被公安机关抓获,并扣押到华为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手机;
2.书证:破案经过,被告人人口信息材料等;
3.证人证言:证人柯某某、黄某某、李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火生、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证人辨认被告人的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火生、肖某某结伙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数量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火生、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友添
2019年6月6日
附:
1.被告人陈火生、肖某某现被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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