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检一部刑诉〔2020〕Z460号
被告人陈灿波,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1021984********,汉族,广东潮州人,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潮州市湘桥区**街道**居委会**街**号之**。2009年10月1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7年1月24日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8年12月27日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5月9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16日因本案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7月31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逮捕,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灿波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3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陈灿波,于2020年4月7日晚8时许,随身携带T字撬,驾驶电动车至潮州市区外环北路碧桂园小区门口,采取撬锁的作案方式,将被害人徐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为粤U*****的豪爵牌女庄摩托车盗走。赃物价值人民币5823.16元。
2.被告人陈灿波,于2020年7月11日凌晨5时许,随身携带T字撬,步行至潮州市湘桥区春荣路金佳园小区大门口,采取撬锁的作案方式,将被害人廖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为粤U*****的豪爵牌女庄摩托车盗走。赃物价值人民币5641.60元。
作案后,被告人陈灿波将赃车开往饶平县销赃,所得赃款被其花光。归案后,赃款、物均无法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供述笔录、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以及相关的书证、物证等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灿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灿波,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灿波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灿波,前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陈灿波,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邱垂滋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陈灿波现羁押在潮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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