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公二刑诉〔2018〕177号
被告人陈灿见,男,1972年**月**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身份证:R42****,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住香港特别行政区**山**庭**座**。 2018年3月29日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南沙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灿见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8年7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初,被告人陈灿见与同案人钟彼得(已判决)、朱某某(另案处理)密谋走私,商定分工合作共同走私熟貂皮进口。先由被告人陈灿见负责在境外拍卖行根据货主干增春、杨文洲(均已判决)等人的要求订购生貂皮,货物从境外拍卖行运至香港后,由钟彼得的香港**贸易有限公司收货,钟彼得再利用广州市从化**毛皮服装厂的来料加工手册将生貂皮进口硝制加工成熟貂皮,复出口到香港,再由他人负责将熟貂皮走私入境,并安排人员在国内接收,最后通过快递方式将货物发给货主。货主干增春、杨文洲等人收货后按照被告人陈灿见的要求将“一条龙”套餐费用(包括国外到香港的运费、硝皮加工费、走私进口费用)支付到朱某某等人的账户,计费方式为公貂皮每张70-80元,母貂皮每张50元。
从2014年2月至2015年8月,被告人陈灿见与同案人按照分工,以上述方式共计走私进口熟貂皮497009条,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共计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6748.209255万元。
2018年3月29日被告人陈灿见从广东中山口岸入境时被侦查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陈灿见的身份材料、发票、提单、装箱单、运输物流单证、工商登记资料、加工指示单等书证。
2. 证人钟彼德等人的证言。
3. 检验证书、海关核定证明书。
4. 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灿见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 邵红岚
2018年7月27日
附:
1. 被告人陈灿见现羁押于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
2. 本案卷宗材料共36卷;
3. 证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