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十一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陈炜,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5197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路**小区**幢**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1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4月27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16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逮捕。
被告人马尹荣,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91989********,回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住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0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16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4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9日,被告人陈炜、马尹荣受人指使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西部客运站附近接运毒品,陈炜在“**酒店”停车场内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从其租乘的云A****出租车后备箱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净重24235.74克,后马尹荣在“**酒店”停车场外**小区对面**药店门口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在案证实,被告人亦作了部分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炜、马尹荣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24235.74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文俊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山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9张_补充材料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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