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船检公刑诉〔2019〕56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住遂宁市船山区**路**号**栋**楼,因涉嫌犯有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遂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遂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2日左右,被告人陈某某将一支仿制式手枪卖给杨某某,杨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分四次支付给陈某某6000元的购枪款。经鉴定,该手枪是枪支,其发射弹丸的动力类型为火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枪支管理法规,将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颖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遂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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