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209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21196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惠安县**镇**村**号。1989年11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厦门市开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95年9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5年5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9年2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3月1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12月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6日3时1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江干区新风丽都北苑底商24号附近,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车推行至新风丽都北苑底商27号后,用老虎钳撬开电动车坐凳,窃得电瓶1组。2020年10月27日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对被告人陈某某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收缴作案工具老虎钳1把。
2020年11月15日0时5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江干区新风丽都北苑底商8号附近,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车推行至新风丽都北苑底商5号后,用老虎钳撬开电动车坐凳,窃得电瓶1组。2020年11月16日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对被告人陈某某处行政拘留十五日,收缴老虎钳一把。
2020年12月5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至本市江干区杭州火车东站西广场负一层16号电梯旁的杭州汇赋DSPACE摄影基地,趁该处店门未关之机,窃得展厅内外套10件。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陈某某处扣押了7件外套,并发还被害单位。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因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虞红平
2020年12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
2.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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