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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烨华合同诈骗案)_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个检二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陈烨华,男,1975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728321975********,汉族,山东省沂南县人,高中文化,无职业,住山东省沂南县****2019年8月29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个旧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个旧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烨华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本案需要退回补充侦查,于同年12月27日退回个旧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1月2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4日,被告人陈烨华在未与内蒙古**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任何合同协议、未得到授权,且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擅自以内蒙古**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孟某某所在的**建第**工程局(广东)有限公司签订《云南个旧稀土开采联合施工合同》,2018年3月21日陈烨华又以山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孟某某签订《赤峰稀土开采联合施工合同》(土石方剥离施工合同)、《企业联营合同》,同年6月22日,陈烨华与孟某某签订《土石方剥离施工合同》,并向孟某某提供虚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先后收取了孟某某支付的812万元工程款,后被告人陈烨华将赃款占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协议、银行流水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贺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孟某某的陈述;

4辨认笔录、电子物证勘查笔录;

5鉴定意见;

6被告人陈烨华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烨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柴新华

2020年2月26

附:

    1.被告人陈烨华现羁押于个旧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七册;

3讯问视频光碟二张、U盘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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