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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焰抢劫案)_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刑一刑诉〔2019〕1175号 

被告人陈焰,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2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福建省长乐市**镇**村**路**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焰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焰因网络赌博欠债,遂产生抢劫念头,并事先准备好用于作案的帽子、口罩、水果刀等物品。2019年9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陈焰在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345-1号兴业银行门口停车场,持刀威胁并划伤被害人陈某某,抢走其身上一个单肩包,内有价值47元的小米移动电源1个,价值288元的iphone6手机1部,价值3120元的iphone7 plus手机1部,面值300元的天虹购物卡1张,面值50元的加油卡2张,数据线1条,胸卡1个,钱包1个,银行卡7张,粉饼2个,口红2只,身份证1张。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损伤程度系轻微伤。

2019年9月28日4时许,公安机关在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锦绣翔安小区门口抓获被告人陈焰,并查获作案工具以及被抢物品。到案后,被告人陈焰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以及被抢物品等物证;

2、病例材料、厦门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仿“CELINE”手提包等7项标的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等书证;

3、证人钟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陈焰的供述与辩解;

6、厦门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苹果”手提电话等3项标的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7、停车场监控录像之视听资料;

8、被告人户籍材料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等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刀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共计3855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判处被告人陈焰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以上四年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思明区法院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检 察 员:吴雅峰

代理检察员:陈明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陈焰现被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扣押物品清单1份;

4.认罪认罚文书2份;

5.本案应当适用的法律条文。

本案应当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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