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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煌辉诈骗案)_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陈煌辉,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71994********,汉族,本科文化,中共党员,福建省漳州市**人寿保险公司业务员,福建省南靖县人,住福建省南靖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3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灵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煌辉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陈煌辉在被告人陈某甲(另案处理)的安排下,使用其银行卡帮助诈骗犯罪嫌疑人将诈骗所得钱款进行取现,取出的钱交给陈某甲,由陈某甲交给上线的人。在陈某甲的安排下,被告人陈煌辉提供银行卡帮助诈骗犯罪嫌疑人将诈骗的钱款进行收款、过账到其他人的银行卡,帮助诈骗犯罪嫌疑人转移诈骗所得,被告人陈煌辉从中非法谋利。自2019年9月份至2019年11月份,被告人陈煌辉帮助诈骗分子取款提现共计361289元,过账金额共计1081236元。经对被诈骗钱款流向进行梳理,获取部分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14日10时许,安徽省灵璧县**镇**村居民黄某甲在网上办理贷款过程中,被他人骗取人民币23000元。被害人黄某甲将被骗的23000元中的15000元通过尾号为****的邮政银行卡转至尾号为****(开户名陈某乙)的工商银行卡内。同日11时许,陈某乙(另案处理)卡内汇聚的52790元转至被告人陈煌辉尾号为****的工商银行卡内。被告人陈煌辉明知转至其银行卡内的资金是诈骗所得,仍将50000元取出交给他人。

2.2019年10月9日17时许,福建省龙岩市**区居民林某某因网上购物退款被他人骗取人民币97151元。林某某将被骗的97151元通过尾号为****的建设银行卡转至尾号为****(开户名李某某)的农业银行卡内,而后李某某农业银行卡内的96681元转至尾号为****(开户名郭某某)的农业银行卡内;郭某某农行卡内的96609元转至尾号为****(开户名张某某)的工商银行卡内,张某某(另案处理)将工商银行卡内21700元转至支付宝,通过支付宝提现22800元至其卡号为62303611081********福建农村信用社卡内;同日20时许张某某农村信社卡内的20000元转至陈煌辉卡号为62282107080********农业银行卡内。被告人陈煌辉在明知转至其银行卡内的现金为诈骗所得,仍将其卡内的20000元现金取出交给他人。

3.2019年9月份前后,被告人陈煌辉在明知是他人实施网络诈骗犯罪所得的钱款,仍提供自己的平安银行卡(卡号:62305800002********)帮助诈骗犯罪嫌疑人将骗取某某.麦提托合提、黄某乙、邱某某、倪某某、桂某某等人的钱款进行收款、过账十九笔,转移犯罪所得资金共计102379元。

2019年11月2日,被告人陈煌辉在福建省漳州市**区**小区**栋**室被灵璧县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银行卡交易记录等书证;2.证人证言:陈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甲、林某某、某某.麦提托合提、黄某乙等人的陈述;4.同案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同案被告人陈某甲、张某某、陈某乙的供述和辩解;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煌辉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煌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煌辉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仍帮助他人取现,另提供银行卡帮助他人转移犯罪所得,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煌辉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煌辉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邱红莲  

                   

2020年5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陈煌辉现羁押于灵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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