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指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陈照良,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11985********,黎族,小学文化程度,海南省五指山市**乡城市管理协管员,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五指山市,住海南省五指山市**乡**村委会**村**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五指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五指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指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照良非法制造枪支案,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期间,被告人陈照良在五指山市区购买了一把射钉枪及一根钢管,等零部件齐全后,其为了能在修理店将射钉枪以及枪管进行焊接,就将射钉枪进行拆分,将拆分好的射钉枪零部件以及钢管拿到五指山市锦绣花园小区附近的修理店,以20元的价格找店员借来电焊机将钢管以及射钉枪零部件进行焊接,之后再将焊接好的钢管拿回家中将射钉枪组装好,接着再将木制枪柄安装在射钉枪上,即完成射钉枪改装。2018年7月31日其在京东商城网购了一把枪柄,更换了原木制枪柄。经海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对该枪型物的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该枪型物(编号为4600002019030115-JC-001)认定为枪支,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枪形物品1支(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查询单、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证明等;
3.证人证言:陈某甲、陈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陈照良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海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照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照良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私自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照良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照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照良有期徒刑三年,并对涉案物品自制枪支一支予以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五指山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符仕勇
书 记 员: 王涌天
2020年10月29日
附注:1.被告人陈照良被取保候审,住址:海南省五指山市**乡**村委会**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涉案物品枪支一支(存放于五指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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