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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燕来贩卖毒品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公刑诉〔2018〕517号

被告人陈燕来,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3198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忠县**镇**村**组**号。2003年6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限徒刑十个月;2014年1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1月2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2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燕来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24日19时许,在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雄狮西群街西群队97号后面一巷子处,被告人陈燕来通过微信转账200元人民币的方式,贩卖了一小包用透明塑料袋装住的毒品冰毒(经检验净重0.2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给购毒人员刘某某。交易完毕,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民警当场抓获,并当场从购毒人员身上缴获所购的一小包用透明塑料袋装住的毒品冰毒,在被告人陈燕来身上当场缴获用于贩卖毒的手机一台(小米牌白色触屏,手机串号为86933402337****。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燕来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海洛因0.25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燕来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燕来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燕来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素君

 2018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燕来现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涉案毒品海洛因0.10克、VIVO手机1台,毒资人民币100元依法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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