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诉刑诉〔2020〕8号
被告人陈燕萍,女,1987年**月**日出生,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21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惠安县**镇**村**号,租住于泉州台商投资区**镇**庄**号**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燕萍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9日、2020年1月19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9月4日至9月30日、自2019年11月15日至12月12日),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8月20日至9月3日、自2019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自2020年1月13日至1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4月,被告人陈燕萍分别向陈某乙、胡某某、张某某、施某某、“小猪”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44次24.4克。具体如下:
1.2019年3月至4月,被告人陈燕萍向陈某乙贩卖甲基苯丙胺计4次2.3克:
(1)2019年3月7日,被告人陈燕萍以人民币700元(币种下同)的价格向陈某乙能贩卖甲基苯丙胺0.5克;
(2)2019年3月9日,被告人陈燕萍以600元的价格向陈某乙能贩卖甲基苯丙胺0.3克;
(3)2019年4月4日,被告人陈燕萍以1500元的价格向陈某乙能贩卖甲基苯丙胺1克;
(4)2019年4月6日,被告人陈燕萍以700元的价格向陈某乙能贩卖甲基苯丙胺0.5克。
2.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陈燕萍向胡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计18次5.6克。
(1)2018年12月9日,被告人陈燕萍以550元的价格向胡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3克;
(2)2018年12月16日,被告人陈燕萍以550元的价格向胡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3克;
(3)2018年12月17日,被告人陈燕萍以550元的价格向胡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3克;
(4)2018年12月26日,被告人陈燕萍以1400元的价格向胡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7克;
(5)2019年1月1日,被告人陈燕萍以550元的价格向胡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3克;
(6)2019年1月13日,被告人陈燕萍以250元的价格向胡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15克;
(7)2019年1月19日,被告人陈燕萍以550元的价格向胡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3克;
(8)2019年1月24日,被告人陈燕萍以300元的价格向胡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2克;
(9)2019年1月28日,被告人陈燕萍以200元的价格向胡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15克;
(10)2019年2月1日,被告人陈燕萍以550元的价格向胡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3克;
(11)2019年2月3日,被告人陈燕萍以1500元的价格向胡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7克;
(12)2019年3月8日,被告人陈燕萍以200元的价格向胡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15克;
(13)2019年3月12日,被告人陈燕萍以350元的价格向胡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25克;
(14)2019年3月30日,被告人陈燕萍以600元的价格向胡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3克;
(15)2019年4月2日,被告人陈燕萍以600元的价格向胡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3克;
(16)2019年4月8日,被告人陈燕萍以600元的价格向胡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3克;
(17)2019年4月12日,被告人陈燕萍以600元的价格向胡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3克;
(18)2019年4月16日,被告人陈燕萍以600元的价格向胡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3克;
3.2019年3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陈燕萍向张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计11次11克。
(1)2019年3月19日,被告人陈燕萍以1400元的价格向张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克;
(2)2019年3月23日,被告人陈燕萍以1400元的价格向张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克;
(3)2019年3月29日,被告人陈燕萍以1400元的价格向张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克;
(4)2019年3月31日,被告人陈燕萍以1400元的价格向张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克;
(5)2019年4月3日,被告人陈燕萍以1400元的价格向张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克;
(6)2019年4月4日,被告人陈燕萍以1400元的价格向张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克;
(7)2019年4月6日,被告人陈燕萍以1400元的价格向张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克;
(8)2019年4月8日,被告人陈燕萍以1500元的价格向张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克;
(9)2019年4月11日,被告人陈燕萍以1500元的价格向张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克;
(10)2019年4月15日,被告人陈燕萍以1500元的价格向张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克;
(11)2019年4月16日,被告人陈燕萍以1700元的价格向张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克。
4.2019年3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陈燕萍向“小猪”贩卖甲基苯丙胺计7次3.8克。
(1)2019年3月16日,被告人陈燕萍以700元的价格向“小猪”贩卖甲基苯丙胺0.5克;
(2)2019年3月30日,被告人陈燕萍以1550元的价格向“小猪”贩卖甲基苯丙胺1克;
(3)2019年4月3日,被告人陈燕萍以700元的价格向“小猪”贩卖甲基苯丙胺0.5克;
(4)2019年4月5日,被告人陈燕萍以700元的价格向“小猪”贩卖甲基苯丙胺0.5克;
(5)2019年4月14日,被告人陈燕萍以700元的价格向“小猪”贩卖甲基苯丙胺0.5克;
(6)2019年4月14日,被告人陈燕萍以600元的价格向“小猪”贩卖甲基苯丙胺0.3克;
(7)2019年4月16日,被告人陈燕萍以700元的价格向张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5克。
5.2019年2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陈燕萍向施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计4次1.7克。
(1)2019年2月27日,被告人陈燕萍以700元的价格向施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5克;
(2)2019年3月2日,被告人陈燕萍以700元的价格向施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5克;
(3)2019年3月6日,被告人陈燕萍以400元的价格向施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2克;
(4)2019年3月14日,被告人陈燕萍以700元的价格向施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5克。
2019年4月18日,被告人陈燕萍在泉州台商投资区东园镇华侨医院附近路段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人员基本信息、微信转帐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陈某乙能、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燕萍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制作的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转帐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燕萍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燕萍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多次进行贩卖,共计44起24.4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款,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燕萍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至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至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玉兰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燕萍现羁押于惠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证人的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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