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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爱素非法经营案)_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公诉刑诉〔2019〕572号

被告人陈爱素,女197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7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浙江省玉环市**街道******20181213日因涉嫌赌博罪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1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玉环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辩护人王玲芳,浙江星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爱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5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8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4月15日、2019年6月28日、2019年9月13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份至2018年7月份期间,被告人陈爱素在本市从事“六合彩”开票活动,共接受下家投注1300万余元,并上报给张某甲(另案处理)、苏某某(另案处理)、郑某甲处(刑拘在逃),从中非法获利约人民币13万元。其中,被告人陈爱素接受陈某甲投注1200万余元、陈某乙20万元、李某某40万元、邵某某20万元、孙某某50万元、庄某某10万元和薛某甲15万元投注。

2018年12月12日,被告人陈爱素主动到玉环市公安局大麦屿派出所投案但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六查一联系情况说明、银行交易明细汇总表、情况说明;

2.证人陈某乙、陈某甲、李某某、邵某某、孙某某、庄某某、薛某甲、张某甲、苏某某、薛某乙、郑某乙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告人陈爱素的供述与辩解;

4.银行流水明细、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爱素未经国家批准,非法销售“六合彩”,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辉

2019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陈爱素现羁押于玉环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公安卷宗5册、光盘3张、笔录2份、关于陈爱素的归案情况说明1份、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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