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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爽诈骗案)_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陈爽,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01993********,汉族,初中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户籍地天津市东丽区**街**村**排**号,现住地天津市东丽区**街**号楼**门**号。2019年10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开区看守所。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爽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被告人陈爽为偿还其在“今借到”“老哥帮”等借贷公司的钱款,向被害人虚构支付宝旗下刷单后40至60分钟内会获得8%高额利息返现活动的事实,让被害人通过扫描其提供的支付宝二维码并转账,获取被害人钱款,后将钱款打入“今借到”“老哥帮”等借贷公司平台,用于偿还自身债务及获取更高额度的贷款,从而再次获取更大额度的贷款,最终由于其负债不断增加、无偿还能力导致资金链最终断裂,使得多名被害人钱某某追回。

2019年10月11日,被告人陈爽使用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葛某某向其转账的26000元,返现给葛某某28080元,从而获取葛某某信任,后以可以持续获得高额返息为诱饵,骗取葛某某多笔转账共计152000元,在陈爽通过借贷平台向被害人返现金额90000元后其余钱某某返还。

2019年10月14日,被告人陈爽使用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侯某某向其转账多笔共计99000元。

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陈爽使用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苟某某向其转账多笔共计49000元,在陈爽通过借贷平台向被害人返现金额25040元后其余钱某某返还。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转账记录、银行流水、涉案当事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葛某某、侯某某、苟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爽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爽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爽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爽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若全额退赔被害人,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璐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宝坻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 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一份,换押证一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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