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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狄卫盗窃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刑诉〔2020〕641号

被告人陈狄卫,性别:男,196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01961********,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在本市浦东新区**号。1986年7月因犯惯窃罪、流氓罪、脱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01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2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2007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09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6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9月23日刑满释放。2020年10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5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11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狄卫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月1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狄卫于2020年10月2日16时许,至被害人冯某某位于本市静安区**路**弄**号**室的家中,窃得其放置于家中衣柜抽屉内的现金人民币7000元,后逃逸。

2020年10月2日21时许,公安人员在本市浦东新区洋泾镇路117号万凯假日酒店内抓获被告人陈狄卫,并当场从其身上查获现金人民币5890元。被告人陈狄卫到案后对上述事实拒不供述。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证实其发现家中现金失窃后报案的事实。

2.证人金某某的证言、邮政储蓄银行账户明细,证实证人金某某的取款情况。

3.被害人家小区及街面监控录像、被告人陈狄卫的供述及其被抓获时的照片,证实被告人陈狄卫出入被害人家小区及其衣着特征等事实。

4.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涉案赃款照片、邮政储蓄银行冠字码记录等证据,证实部分涉案赃款的查获、处理情况。

5.证人邹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陈狄卫于2020年10月2日18时许使用现金向其支付房费的事实。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示意图、案发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7.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陈狄卫的身份情况、前科情况及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狄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狄卫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婷

检   察  官:武晶

检察官助理:丁沁怡

                                      2020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陈狄卫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北部)

2.侦查卷宗二册。

3.《换押证》一份。

4.《案犯身份卡》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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