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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献策盗窃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1815号

被告人陈献策,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浙江省永嘉县大若岩镇**村**路**号。曾因犯诈骗罪,于2003年被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诈骗罪,于2008年5月9日被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9日被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献策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陈献策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1时许,被告人陈献策在本区**路**菜馆二楼包厢内与被害人余某某等人吃饭时,趁被害人离开不注意之机,窃取被害人余某某放在桌上的OPPO牌手机二部并离开,随后将手机销赃。经鉴定,其中一部OPPO牌Reno3 5G手机价值人民币27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接收证据材料清单、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贺某某的证言及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献策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等笔录:人员辨认笔录、地点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视频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献策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献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献策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超超

2020年7月17

附:

1.​ 被告人陈献策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页、补充材料壹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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